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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标准地址”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29 | |

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8121日起,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报。

市场主体住所为独立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已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使用微信扫描门牌左下角的二维码,系统自动弹出“东莞市标准地址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前位置”显示的标准地址信息申报。房屋建筑有内部房间的,按“标准地址+xxx室”申报,具体地址和房间编号可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东莞工商”微信公众号中的“标准地址查询”栏目查询。若经查询,“标准地址+xxx室”不存在的,窗口不予受理。通过“东莞全程电子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的,在系统内选填标准地址。

市场主体所在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未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或对门牌下级房间地址信息遗漏编制或不明确的,群众可电话联系房屋建筑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获取对应的标准地址信息,公安机关自接收群众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期间公安机关需现场核实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123

附件:1.标准地址查询、申报指引附件:2.全市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联系方式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