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凡2015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请未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的企业于 2016年7月31日前登录系统补交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